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原 告 黃世直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被 告 王月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
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12月4日送達後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