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昌墉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范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九十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裁定,
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張松鈞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