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志嵩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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