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慶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鴻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主興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鹿港分│100年3月11日│745,835元│AG0000000││││司 黃立全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