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三三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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