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9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甲○○(NGUYENQUYNHNHU)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