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4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465號
原   告  林愷昇
被   告  王信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4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6月17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3日承作被告位於新北市
○○區○○路○號3樓之浴室整修工程,施工期間,被告另
以口頭向原告請求追加工程,含浴室門斗換新新台幣(下
同)4000元、加裝推式鋁窗6000元、淋浴乾濕分離之石樫
由人造石改為大理石4000元、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
置15000元、預示燈及排氣機改為延遲定時開關2000元、
天花板維修孔換位置及原本雙排氣機改為單排氣機氣孔
5000元,合計36000元。
(二)工程於101年12月14日完工後,向被告請求完工款30000元
及追加工程款36000元,總計66000元,而被告卻以壁磚破
裂、新購水龍頭壞損、主臥室木地板未修復、大理石吐黃
等理由拒絕付款。而原告就被告前開理由內容處理如下:
⑴壁磚破裂:原告馬上購置壁磚請泥作師父前去修復,到
現場才知是壁磚與壁磚間之縫隙白水泥約0.5公分掉落
,並非壁磚破裂,並以白水泥補好。
⑵新購水龍頭壞損:是因為水管裡面有泥沙、鐵銹等塞注
水龍頭之出水口之過濾網,這並非工程契約之範圍,而
被告請水電工幫他將水龍頭過濾網拿掉,讓水大一點,
可是過濾網無法再裝回去,而被告向原告要求賠償1隻
新水龍頭,並不合理。
⑶主臥室木地板未修復:被告之浴室在原告承作浴室整修
之前有漏水之問題,而原告承作之後,因有拆地磚,壁
磚工程,而被告及將木質地板損壞問題,歸責原告。而
原告依被告指定木板型號、店家、購置木板,並請師父
施工修復,而被告卻仍拒負工程款。
⑷大理石吐黃:一般作為淋浴乾濕隔離之石材,都以人造
石為主,購價約800元,而被告要求以大理石作為隔離
石材,而大理石購價約500元至3000元,並有施工後吐
色之問題,而這問題在施工前也已告知被告,經被告同
意後才施工,而被告卻以此為拒付之理由。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債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求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101年11月13日承包被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
○路○號3樓之浴室整修工程,工程總價130000元。被告
於簽訂契約時即給付原告定金4萬元,又自101年11月20
日起至101年12月14日止陸續給付原告工程款6萬元,但
被告於完工驗收後發現諸多工程問題,被告遂以電話要求
原告改善,並扣留工程尾款3萬元。
詎原告拒絕修繕,卻又向被告訴請給付工程尾款,並無端
請求追加工程款36000元。被告復於102年1月21日寄發存
證信函,限期原告於2週內改善,惟該存證信函遭原告拒
收後退回,顯見原告已無心履行其契約義務。現因原告片
面違約,致被告受有損害,故被告自得請求原告償還已給
付之工程款6萬元及2倍定金8萬元,以上共計14萬元(此部
份已另訴102板簡536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原告所述除了30000元尾款未付為真,其他都是假的。
(二)契約書另有訂浴室周圍壁癌之處理,但被告壁癌都沒有作
。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其於101年11月13日承作被告位於新北市○○區○
○路○號3樓之浴室整修工程,總工程款13萬元。而施工期
間,被告另以口頭向原告請求追加工程,含浴室門斗換新
4000元、加裝推式鋁窗6000元、淋浴乾濕分離之石樫由人造
石改為大理石4000元、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置15000
元、預示燈及排氣機改為延遲定時開關2000元、天花板維修
孔換位置及原本雙排氣機改為單排氣機氣孔5000元,合計
36000元。被告對於浴室整修工程,總工程款13萬元部份,
及已付工程款10萬元部份並不爭執,並提出兩造之工程契約
為證,惟否認有追加工程36000元,並抗辯工程驗收後有發
現諸多工程問題,應扣除工程款等情。是可認兩造成立承攬
契約,101年11月13日承作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3樓之浴室整修工程,總工程款13萬元,被告已付工程款
10萬元部份為真。
本件茲應審酌者厥為:是否有合意追加工程36000元?被告抗
辯發現諸多工程問題,應扣工程款30000元有無理由?
1、兩造是否有合意追加工程36000元?原告請求追加工程款有理
無理由?
①查依原告及被告提出之101年11月13日工程契約書均載明:
工程地址:新北市○○區○○路○號3樓;工程總價:13萬
元;工程範圍:浴室整修,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含拆除清
潔壁癌處理、淋浴拉門、馬桶、洗臉盆拆除後重新裝回,設
備只附D609之換氣窗、天花板;付款方式:1.契約簽訂預付4
萬元、2.磁磚完成、3.衛浴設備按裝完成、4.淋浴拉門完成
全部完工;保固期間:工程款結清之日,起算2年。且查契
約內並附記載,原告於101年11月13日收取4萬元訂金,於
同年12月3日收3萬元,於12月7日收3萬元。是兩造就原
告收款既為附記,倘兩造有合意追加工程,依常情當於契約
內加註追加工程之約定,惟兩造並未為追加工程之書面約定
,且被告否認有追加之工程之約定,尚難認被告有合意為工
程之追加。
②再依前開兩造契約,足見本件工程範圍為兩間浴室整修成一
間,且含拆除清潔壁癌、處理淋浴拉門、馬桶、洗臉盆拆除
後重新裝回,設備只附D607之換氣窗、天花板。
③又兩造本件工程範圍既約定為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兩造雖
未明確於契約中約定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置,然既屬
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自有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必要
,無原無待兩造特別約定,否則何以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
是原告主張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置為追加工程自無理
由。
④再就浴室門斗換新部份,亦屬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必備之
項目,並非屬兩造契約中所約定之\"設備\",是原告主張浴室
門斗換新,為追加工程自無理由。
⑤且查,原告主張天花板維修孔換位置及原本雙排氣機改為單
排氣機氣孔部份,兩造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契約中,既已明
白約定設備附有天花板,則就天花板維修孔換位置及原本雙
排氣機改為單排氣機氣孔部份,若未持特別為除外之約定,
自應包含在原契約中,原告此部份之主張亦無理由。
⑥又查,預示燈及排氣機改為延遲定時開關部份,雖非一般開
關,而係有特殊功能之開關,惟查預示燈及排氣機之開關,
縱被告要求原告提高品質為有延遲定時開關作為開關,並經
原告同意,係就原契約之約定,如前述原告既未証明兩造間
有另外之追加工程之約定,自無所謂追加工程之問題。
⑦另原告主張淋浴乾濕分離之石樫由人造石改為大理石多花費
4000元部份:查原告亦自陳,一般作為淋浴乾濕隔離之石材,
都以人造石為主,購價約800元,而被告要求以大理石作為隔
離石材等情,並經原告同意,係就原契約之約定,如前述原
告既未証明兩造間有另外之追加工程之約定,自無所謂追加
工程之問題。
⑧至於,加裝推式鋁窗部份,雖兩造契約中並未約定裝設原無
之推式鋁窗,然原告亦自承,因未裝設原應裝設D607之換氣
窗,而改用順光風機,乃加裝推式鋁窗送給被告。(見102年3
月28日現場履勘筆錄)
⑨綜上所述,本件之原告所承作原契約範圍外之工程僅為加裝
推式鋁窗。且此部份之追加工程,原告亦不否認,乃因原應
裝設D607之換氣窗,原告未依約定,而改用順光風機,乃加
裝推式鋁窗送給被告。是本件兩造並無合意追加工程,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並無理由。
2、被告抗辯,工程瑕疵問題,抗辯扣款3萬元有無理由?
①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次按工作有瑕疵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
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
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
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再按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
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
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
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494條定有明文

②查本院於102年3月28日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就浴室
整修工程現場履勘結果:「廁所角落臥室牆有壁癌,浴室有
裝設毛巾架後,一塊磁磚有小破損,風扇未裝設D609換氣窗
,而換裝其他牌(順風牌),但浴室有另裝設小鋁門窗」,
有該履勘筆錄及照片在可稽。
③被告抗辯:契約書另有訂浴室周圍壁癌之處理,但被告壁癌都
沒有作。經本院現場履勘結果,確有浴室靠臥室方之牆壁尚
有壁癌之情形,顯見壁癌尚未修復,況且兩造既約定由被告
處理壁癌,依常情自係應認約定原告應將壁癌之情形完全修
復之意。原告主張:原來的壁癌已經做好了,那是新產生的壁
癌云云。更足証原告並未處理好被告之壁癌問題。原告之主
張已處理好舊有之壁癌即謂之修復壁癌,並無理由。而壁癌
根本解決的方法還是要從滲漏水源頭澈底處理,將防水做好
。因壁癌是水泥牆壁受到水氣侵蝕,當水氣進出水泥隙縫裂
縫時,發生「酸鹼中和」所產生的碳酸鹽(尤其是碳酸鈣)
結晶體(亦即所看到的毛狀白色物),當其淤積牆面上造成
牆面塗料壁紙起泡、鼓起、碎裂、剝落;所以水氣才是真正
的肇因禍首。當牆壁在雨季漏水、滲水或建築物通風不良,
環境中累積了大量的水氣;此水氣再遇上空氣中的二氧化碳
或二氧化硫等酸性氣體,即形成酸性水氣,進而在水泥牆上
凝結成酸性水露(亦即有如酸雨一般,PH值可達4.0之低);
此酸性水氣、酸性水露,會因為牆面防水不良或有隙裂縫而
滲透到牆壁內而與水泥、砂、磚牆裡的鹼性分子(如鈉、鈣
、鎂、鉀)產生中和作用,再與空氣中的二氧化碳結合成結
晶體,這就是我們所看到的白色針狀或粉末狀的壁癌了。牆
壁長壁癌的地方,表示空氣中的濕度很高,環境很潮濕,最
容易孳生黴菌。壁癌除了損壞建築物外,發生壁癌的牆面溫
暖、潮濕,又有許多毛狀結晶物及孔隙,正適合黴菌、細菌
等微生物大量繁殖。所以壁癌根本解決的方法還是要從滲漏
水源頭澈底處理,將防水做好。本件原告雖主張已處理壁癌
,但並未修復,且兩造既約定原告壁癌處理,自應認原告應
根本的將壁癌問題修復,而非單純就已出現的一小部份壁癌
表面解決,而未根治,致壁癌仍產生。而本件工程經本院履
勘結果仍有壁癌產生,是足認原告並未修復壁癌之問題,原
告主張已修復壁癌,並不可採。而該壁癌之修復問題嗣經特
立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人員估價修復費用為:
1.公浴右側牆防水工程1式:35000元,內容如下:⑴衛浴
設備拆除(含天花板)、燈具、排風機保留、完工後復原(
馬桶為易碎品,敲除中若有不慎破損,由客戶購買本公司負
責安裝);⑵右側牆打除見底層;⑶垃圾清理、運棄牆內管
路檢修;⑷樹脂砂漿、角隅粉圓;⑸水泥砂漿、牆面粉刷平
順;⑹彈性水泥一底二度;⑺磁磚復原(新舊磁磚會有色差
,特于事前告知,磁磚由客戶代為購買,本公司負責安裝)
;⑻天花板、原燈具、排風機裝回;⑼衛浴設裝回。2.玻璃
淋浴拉門拆裝工程1式:5000元,內容如下:⑴淋浴拉門拆
除,置放一旁;⑵牆面完工後復原;⑶淋浴拉門裝回(玻璃
為易碎品,拆除中若有不慎爆裂,由客戶購買,本公司負責
安裝)。以上共計40000元。有被告提出該特立屋室內裝修設
計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報償明細表在卷可參。
④次查,依契約中約定設備附有D607之換氣窗,惟依本院現場
履勘結果,並非裝設D607之換氣窗,而係裝設順光風機,有
本院履勘筆錄所附照片在卷可稽。查兩者之貨品雖有價差,
順光牌浴室排風機價額是新台幣566.8元整。凱薩D609是新
台幣1,216元整,有原告提出之購買單據在卷可參,但價差不
高,惟功能是有所不同。惟原告亦加裝推式汽窗予被告,以
為流通,以達與裝設D607之換氣窗之相近之效果,為原告所
自承已如前述,而被告亦不認加裝推式汽窗為追加工程,顯
見被告亦同意以加裝推式汽窗作為修補,是足認該部份之瑕
疵已獲得補正,而原告亦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推式汽窗之工程
費用。
⑤且查,浴室內掛毛巾架處之牆壁瓷磚的一塊中的下方角落有
小小破損,乃因原告為被告另釘毛巾架所致,並經本院現場
履勘屬實。惟該小破損位於毛巾架處,被告已以白水泥修補
,若非被告拆下毛巾架,則並無以發現,是該減損並不影響
該瓷磚之功能,被告請求減少報酬,並理由。
⑥綜上,工程瑕疵問題,被告得請求修復壁癌之費用4萬元,而
被告抗辯扣款3萬元為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追工工
程款36000元及原承攬工程欠款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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