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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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麗舒科技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