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黃美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就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甲○○(原名: 黃美慧 )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30日公告之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之債權,提出異議。惟上開債權表業於99年1月6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則其異議之10日法定期間,計至同年1月22日即已屆滿(因異議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於高雄市,故加計在途期間6日)。然異議人遲至98年2月3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狀聲明不服,有本院加蓋於其異議狀上收文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0頁),是異議人提出異議已逾異議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