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一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五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伊為家中獨子,須照顧高齡老母,且要負擔家計,犯後態度良好,事後深切悔過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清江
法官石木欽法官李伯道法官林勤純法官陳晴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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