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27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勇盛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96年4月13日│114,000元│UC0000000││││行││││├──┼─────────┼─────────┼──────┼─────────┼─────┤│002│勇盛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96年7月13日│114,000元│UC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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