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昇
被 告 江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