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春選任辯護人馬潤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葉家春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所附之102年度蒞字第1211號補充理由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家春業於103年2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6號卷一第19
4頁)。依據首開說明,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珮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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