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98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協商金額為198,480元,協議方案為171期,10%利率,期付金2184元,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然相對人未依前置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違約金3,000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四、相對人至民國100年10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183,81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83,819元為自民國92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00年10月10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前置協商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育麟│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83819││月1日起│││││元│├──────┼──────┼───────┤││││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0月11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育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183819││0月11日起││3,000元,違約│││元││││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