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黃鈺媖 律師被告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邱靖貽 律師 江東 原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丞 律師被告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雪鳳 律師被告壬○○
辛○○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 律師
林文鵬 律師複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告丁○○
戊○○己○○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永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0000000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乙0000000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智院真98技協47字第0980004318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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