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據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
銀行)民國98年9月14日函覆略以,將債務人之金融機構總債權新台幣(下同)3,809,160元,共同約定以對內欠款金額2,752,210元計算,並提供二階段還款方案,第一階段1-72期0利率,每期繳款6,000元,第二階段待期滿後再重新評估債務人收入及支出狀況,重新議定還款條件,原該方案為債務人所接受,未料卻於事後反悔云云,請問於債權銀行折讓債權比例達27.75%之條件下,債務人事先接受,卻於事後反悔之真正理由為何?又債權銀行於第二階段待期滿後,將再重新評估債務人收入及支出狀況,重新議定還款條件,是債權銀行台新銀行並非毫無評估標準,請債務人據實說明協商不成立之真正原因為何?
2.請債務人據實說明,何以負欠龐大債務之真正原因?
3.據債務人98年9月25日之陳報狀略稱,債務人96年間係任職於台灣長新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擔憂受到波及,於97年10月乃要求債務人自行離職,惟觀諸債務人所附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薪資所得,僅有西格碼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所得1,500元,是請債務人說明97年1月至97年9月之所得來源為何?金額若干?
4.債務人98年9月25日之陳報狀略稱,其因負債之事,家族關係有所嫌隙,父親唯恐受債務人連累,均不願配合債務人申請相關證明文件,何以債務人卻可提出其父母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惟其他本院前命補正之資料卻付諸闕如?請債務人說明其選擇何者提出,何者不提出之理由?
5.房租繳納方式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6.債務人並應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