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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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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