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 謝旻璇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 孫稟呈 即 孫鳴遠
孫千淑 孫慈勵 孫慧玟 孫進 訴訟代理人 孫陳玉珍 被告 許春雄
許山旺 許碧真 許明欽 訴訟代理人 李柳枝 被告 許鉦周
許智淵 許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10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原物分割;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許春雄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九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孫稟呈即孫鳴遠所有;編號(C)部分(面積九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孫千淑所有;編號(D)部分(面積九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孫慈勵所有;編號(E)部分(面積九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孫慧玟所有;編號(F)部分(面積二四三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編號(G)部分(面積一六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孫進所有;編號(H)部分(面積七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許碧真所有;編號(I)部分(面積六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許山旺所有;編號(J)部分(面積一二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許明欽、許鉦周、許智淵、許智源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鳴遠、孫千淑、孫慈勵、孫慧玟、許碧真、許鉦周、許智源,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6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因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任何分管協議,惟兩造不能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孫千淑未曾到庭亦無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地目為田,目前土地東邊及南邊面臨尚未開闢之八米計畫道路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高雄市○○區公所104年9月10日高市○區0000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之使用分區圖可稽(本院卷頁32至35、67、68),而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附圖所示方式為分割,兩造互不找補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頁71、72、117),故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依法洵屬正當,自應予以准許。又,兩造既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以主文所示之方式為分割,本院審酌分割土地本以尊重共有人之協議為先,且上開分割方案使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均得臨將來開闢之道路,已防免有不臨路而減損利用價值之情形,且此係各共有人按照系爭土地目前使用之既有狀態經過衡量、協商所得之結果,是兩造所同意之分割方案為符兩造利益及社會經濟而屬適當,爰定其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因分割系爭土地無法達成協議而涉訟,但各自所為之行為均為維護自身權益,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費用應按兩造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符公平,爰判決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1│謝旻璇│39085/187200│├──┼─────────┼────────┤│2│孫稟呈即孫鳴遠│154975/0000000│├──┼─────────┼────────┤│3│孫千淑│154975/0000000│├──┼─────────┼────────┤│4│孫慈勵│154975/0000000│├──┼─────────┼────────┤│5│孫慧玟│154975/0000000│├──┼─────────┼────────┤│6│孫進│5/36│├──┼─────────┼────────┤│7│許春雄│53/576│├──┼─────────┼────────┤│8│許山旺│1/18│├──┼─────────┼────────┤│9│許碧真│36/576│├──┼─────────┼────────┤│10│許明欽│2/72│├──┼─────────┼────────┤│11│許鉦周│2/72│├──┼─────────┼────────┤│12│許智淵│2/72│├──┼─────────┼────────┤│13│許智源│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