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細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8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111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82,431元+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103,680元=386,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