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債權人 林昶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旺工程行、 何謝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寶旺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如寶旺工程行係為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寶旺工程行與負責人何謝娟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背書人何謝娟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應更正債務人僅為『何謝娟即寶旺工程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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