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家華選任辯護人呂昀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胡家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檢察官另有一併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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