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一、台 趙藤雄黃奕仁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上訴人趙藤雄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
李佳翰 律師被上訴人黃奕仁
黃奕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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