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怡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5日止累計39,354元正未給付,其中37,965元為消費款;1,3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0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怡君│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7965││4月0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