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 黃奕仁
黃奕德 共同 陳錦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黃雪鳳 律師共同 黃世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