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古峻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古峻宇前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0,127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