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至第2行更正為「三民區十全一路某處」、第4行補充「(價值新臺幣2,00
0元)」,證據部分補充「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雖為成年人,且其所竊取之腳踏車係少年張○勛(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有,惟本案被告是見該腳踏車停放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某處未上鎖且無人看管而下手行竊,衡情應無從得知被害人為少年,卷內現存證據亦不足認被告可知悉被害人為少年,是本案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4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拘役,於107年12月7日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徒手竊取被害人張○勛所有之腳踏車1輛,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為供己代步而行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徒手竊取他人未上鎖腳踏車的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財物之種類與價值,所竊得之物已發還由被害人之母徐○蓉領回,犯罪所生之損害稍有減輕,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腳踏車1輛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因已合法發還由被害人之母徐○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742號被告乙○○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
雄市左營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0年4月25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見張○勛(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之腳踏車(特徵:橫式手把、紅藍車身、車身貼有卡通貼紙)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將該腳踏車騎走,以此方式竊盜得逞。嗣張○勛之母徐○蓉於108年4月28日在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與青島街之交岔路口,發現上開腳踏車停在路邊並被上鎖,遂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查獲乙○○,並扣得腳踏車1輛,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蓉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復有腳踏車扣案可資佐證(已發還被害人),足認被告警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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