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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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睿麟指定辯護人邵啟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睿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