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陳紀嘉 被告 洪玉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紀嘉對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2號,被告洪玉禎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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