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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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閔志偉 被告 陳建宏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鍾賢 上列被告陳建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係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始口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復就請求金額未及檢附相關證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屬繁雜,且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周宛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