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93號上訴人 鄭呂生 被上訴人 楊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