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錦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江寶珠王建德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8,668元【計算式:82.98㎡×35,100元/㎡+5.93㎡×33,500元/㎡+146.49㎡×33,500元/㎡=8,018,6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9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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