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77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滋實業有限公司雲揚茗 (原名 雲國興 )、 陳思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載明「就其中之新臺幣7,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予以強制執行」,惟附表「計息本金」中有以新臺幣730萬元計算之利息,請再陳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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