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57號原告 楊師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按同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訴狀中未載明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地址,亦未記載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未載明「起訴狀」、「原告」、「被告」等字樣(原告誤載為抗告狀),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