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96年11月12日│5,149元│CC0000000││││司 周昀昭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