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徐陳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一、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於何時(年、月、日)請求債務協商、協商之經過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完整正本。
三、提出債務人近2年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將存簿帳戶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8年2月止)。
四、債務人現有何收入來源?若無收入來源,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係如何支付?請皆釋明之。
五、臚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數額,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是否有與人同居住?若有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六、債務人若有保險,請提出個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