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健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健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