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健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健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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