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872號債權人新北市泰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渤清 代理人 周玫玲 債務人 陳識煌 債務人 陳昇安
一、債務人陳識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伍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昇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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