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844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東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狀末蓋有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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