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30號聲請人 陳梅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俞婷┌───────────────────────────────────────────┐│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50││├──┼────────────┼──────────────┼───┼────┼───┤│0002│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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