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毒偵字第二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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