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0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趙家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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