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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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康慶意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原告 唐玉盞
康春生 康傢敦 康秀鑾 康秀盆 康秀珠 被告 邱育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33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