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宗冀 相對人即債務人乾坤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瑞榮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瑞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叁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