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6號原告 李秀靜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 杜曉萱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杜忠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4行「自小車車,行經行車管制…」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小客車,行經行車管制…」;第4頁第3行「該診斷門診,其後…則平均約2門診1次,…」之記載,應更正為「該診所門診,其後…則平均約2天門診1次,…」;第6頁第20行「…,尚嫌過高,應以12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嫌過高,應以1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有如主旨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依首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