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延吉
黃炳榮黃西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奕太 (原姓名 黃從 )間請求履行契約(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7,200元〈計算式:(甲1部分197.76㎡+乙1部分197.76㎡+丙1部分197.76+丁1部分197.6㎡)×2,500元=1,97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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