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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