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怡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綉蓮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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