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郭阿美 代理人 郭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9NX0000000││1│2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9NX0000000││1│38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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