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八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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