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祥
送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玖拾伍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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